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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精神
華施人腦開發研究機制股份有限公司
協議書
吳松財(華施機制股東,以下簡稱甲方)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吳松財、陳明雪、吳姚牡丹、李麗芬、鍾浩理、沈健男、吳宜靜、吳姵禛、吳忠諭、吳玟秀(華施機制導師,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係華施人腦開發研究機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施機制)全體股東、乙方則係任職華施機制之導師,茲就華施機制之經營方向及未來利潤運用、分配等相關事宜,議訂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壹、機制成立宗旨
華施機制成立宗旨如下﹕
一、本機制為創造利益、創造公益、創造能人的機制。
二、本機制為解決和突破現有世間、國家、產業、事件等之缺陷及瓶頸為主軸。
三、本機制為不與旣有相同產業競爭。
四、本機制為全致方法之機制。
五、本機制為承攬與支撐體制之延續及超越;
六、本機制為革新、行使符合物原性、原、創造新產業新技能機制。
七、本機制為給與社會具有愛護整體、志同道合之人士參與,創造世間、國家、社會福利與共享。
八、本機制為承攬代理經營與維護旣有成就、過代得予延續。
九、本機制為利益團體,要照顧各導師之一生,且在機制所產生豐功偉業得行留名青史。
貳、本協議宗旨
透過協議達成就華施機制創造利益、永續經營,利潤除了分配與照顧各導師之一生外,全部作為給社會具有愛護整體之志同道合人士,作為晉升與研發和創舉之用。
參、協議條件
一、乙方雖未登記為華施機制股東,但其分享華施機制經營利潤之權利,與華施機制股東完全相同,性質上類似華施機制特別股股東。
二、華施機制為創造革新導師開發新產業之目的,解決公司法第163條第1項公司股份轉讓不得禁止或限制之規定,特以本協議書代替股份之發給。
三、乙方全體可共享華施機制經營利潤,但無需出資。
四、乙方任一人離職或死亡時,其依本協議書所取得之權利自動終止,其原得受領之利潤奉獻予社會有愛護整體之志同道合人士運用的資源,轉由其他導師代表發揚光大、延續經營下去。
五、乙方不得將華施機制技術納為己用,違反者,甲方得終止其依本協議書所取得之權利。
肆、權利轉讓禁止
乙方任一人依本協議書所取得之權利,禁止買賣、移轉、設定抵押、權利質權或轉讓等,亦不得繼承。
伍、新進導師
本協議書簽署後,加入華施機制之具有愛護整體、志同道合之人士新進導師,全體立協議書人(甲方及乙方)全權授權董事長吳松財先生視該導師表現狀況決定是否簽署協議書共享華施機制經營利潤,但其權利不得優於本協議書之內容。
陸、股東承諾
甲方承諾下列事項﹕
- 華施機制全部經營利潤由乙方依本協議書內所訂定的分配,甲方只保
- 甲方之繼承人及權利繼受人(股權轉讓之受讓人)均負有履行本協議
柒、管轄法院
因履行本協議所生爭議,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
捌、協議書執存
本協議書正本乙式拾壹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